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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交所:创投基金减持股份违反规定从重予以处分

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》,上交所对2018年3月2日发布的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》进行了修订。修订后的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(2020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,现予发布,并自3月31日起施行。

《证券日报》记者对比发现,新旧《细则》对于减持投资期限起算点不同,原规定为“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”,新规为“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”;此外,新规增加了“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,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”的表述,创投基金退出将更为便捷。

具体而言,《细则》要求,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,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,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,适用下列比例限制: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,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,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%;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,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%;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,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%;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,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。

创投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,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,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,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%;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,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%;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,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%;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,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。

《细则》同时规定,创投基金减持股份违反规定,或者通过交易、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规定,或者违反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,上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、通报批评、公开谴责、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;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、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,上交所从重予以处分;减持股份涉嫌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,上交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。

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,参照该《细则》执行。

标签: 创投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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